华体会hth体育中国十大运动服品牌榜中榜中国十大运动服品牌榜中榜中国十大运动服品牌榜中榜 1 李宁运动服 (世界品牌,中国名牌) 2 安踏运动服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3 耐克运动服 (世界品牌,开始于1972年美国) 4 阿迪达斯运动服 (世界品牌,开始于1948年德国) 背靠背运动服Kappa (世界品牌,开始于意大利) 5 6 乔丹运动服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7 鸿星尔克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8 彪马运动服 (世界品牌,开始于1948年德国) 9 361度运动服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中国十大运动服品牌榜中榜 1 李宁运动服 (世界品牌,中国名牌) 2 安踏运动服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3 耐克运动服 (世界品牌,开始于1972年美国) 4 阿迪达斯运动服 (世界品牌,开始于1948年德国) 背靠背运动服Kappa (世界品牌,开始于意大利) 5 6 乔丹运动服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7 鸿星尔克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8 彪马运动服 (世界品牌,开始于1948年德国) 9 361度运动服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10 锐步运动服 (世界品牌,开始于1895年英国) 影响运动装的外部因素 关键外部因素 机会 1,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对服装的需求观念发生的变化 2,随着人们对健身意识的增强,使得对运动装的需求增大 3,加入WTOhou1,有利于行业管理的完善 4,配额限制的取消,有利于服装的出口 5, 威胁 1,强手如林,市场竞争激烈 2,各种品牌的进入,加剧了市场竞争 3,各种技术的推广,弱化了生产上的原有优势 4,消费者越来越挑剔 关键内部环境因素 优势 1,具有良好的生产设施和高水平的质量保证 2,拥有稳定的国际客户 3,拥有一批外包厂,可充分发挥生产功能,避免订单落空 4,产品质量优良,品牌声誉好 5,销售能力强 6,财务状况好 我国运动服装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1 国际性赛事带来的机遇 继北京2008年奥运会之后,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1年深圳大运会等国际性运动赛事相继在我国 成功举办,这为我国运动服装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了人们对运动 服装的消费与需求。自各大赛事申办成功那天起,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日渐高涨,从事健身活动人数 逐渐增加,从而刺激了对运动服装的消费和需求,促进了运动服装企业的发展。二是为运动服装生产企业 提供展示及宣传产品的机会。国际性运动赛事的举办为我国运动服装企业提供了更多接触国内外各界人士 的机会,有利于增加与国外客商的合作机会;而且我国企业可以通过赞助这些赛事,借助赛事的国际影响力宣传自己的产品,打开国际市场,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 1.2 国际知名运动服装企业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内运动服装企业为数不多的时候,耐克率先进入中国市场,随着近些年我国市场逐步开放,阿迪达斯、彪马、匡威等国际知名运动服装品牌陆续登陆。这些国际运动服装企业凭借先发优势、完善的管理模式以及国际品牌战略,不断拓展在我国的业务,占据了我国运动服装消费市场的半壁江山,严重阻碍了我国运动服装企业的发展。据中国服装品牌研究中心资讯,2011年3月,运动服市场前十位品牌市场综合占有率合计为74.48%,其中阿迪达斯和耐克两个国外品牌占50%以上,以绝对优势继续领跑市场。如果我们没有强势品牌与之抗衡,本土品牌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将会越来越小。 1.3 休闲服装向运动服装延伸带来的冲击 国际性体育赛事的举办刺激了我国运动服装消费市场,休闲服装企业也抓住此时机实行战略大转变,向运动服装延伸。保罗、杰克琼斯甚至女装品牌摩根也纷纷推出宽松版以及印有国家队标志的运动风格服装,强烈冲击着我国运动服装市场。在越来越多普通消费者身上,我们也看到了休闲服装的体育化发展。休闲服装体育化的潮流趋势还将进一步扩大,继续抢占我国运动服装市场。可见,我国运动服装企业要想抵挡住这股冲击,在与休闲服装企业的市场争夺战中占据一席之地,培养自己的著名品牌是唯一的选择。 我国运动服装企业品牌建设存在的主要问
2.1 品牌建设意识薄弱 我国体育服装产业起步相对较晚,运动服装企业以中小型居多,企业管理者缺乏品牌建设意识,企业长期走对外订单加工的路线,只专注于谋取短期利润,忽视了品牌建设带来的长远利益。然而,很多国际知名运动服装品牌,在企业开拓市场初期就十分注重品牌建设。比如20世纪80年代初耐克进入中国市场,就开始研究中国市场及消费特征,大肆进行品牌宣传,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据“2010年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排行榜显示,仅有耐克、阿迪达斯两个运动服装品牌分别以137亿美元、54.9亿美元的品牌价值榜上有名,而“2010年Inter,brand中国最佳品牌”排行榜中,李宁、安踏品牌价值仅为57.7亿元人民币、52.7亿元人民币,与耐克、阿迪达斯相比差距还是很大。所以,我国运动服装企业应深刻认识自身与国际知名运动服装品牌的差距,强化品牌建设意识,加强品牌建设,进而提升品牌资产价值。 2.2 品牌定位模糊 国内运动服装品牌普遍存在定位模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品牌目标市场定位不明确。国内运动服装品牌对于自己的目标市场或者品牌内某一系列产品的目标市场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企业不能专注于一个品牌或某个品牌中的一个系列,当遭遇市场困境时,企业不断改变市场定位,导致品牌定位模糊。二是品牌内涵没有明确的定位。由于国内部分企业没有系统的品牌建设知识,只是盲目确立一个品牌,没有明确设计该品牌应有的内涵,导致品牌推广过程中品牌要表达的内涵与消费者对其的理解难以统一,推广过程受到重重阻碍。 2.3 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竞争态势,我国部分运动服装企业意识到了品牌建设的重要性华体会hth体育,并培育了一批自主品牌,但由于企业将精力与资金集中于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以至于后期没有足够的实力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导致品牌的市场曝光率低,难以在目标消费群体心目中留下深刻印象。或者,有些企业虽然开展了宣传推广活动,但是形式较为单一,对新媒体的运用不够;宣传内容上与目标消费群体产生距离感。 康威是中国体育用品行业的先行者,依靠央视加明星的模式成功造牌,继而采用加盟连锁方式推进,成为曾经的行业老大。但在品牌时代的激烈竞争中,康威被后来者李宁、安踏、特步、361?等品牌超越。究其原因,主要是康威忽视了加强品牌宣传对构筑品牌的重要作用。2003年,中国女排在17年后再次夺得世界冠军,康威首次使用形象代言人——签约排球美女赵蕊蕊。康威的签约时间点选择得相当不错,但后续的推广宣传力度不够,形式单一,未将赵蕊蕊代表的中国女排形象与康威品牌形象进行有效整合,品牌宣传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2.4 品牌国际知名度较低 就运动服装品牌的国际知名度来说,国外知名品牌如耐克、阿迪达斯等,一直位居前列,而我国本土品牌的国际知名度普遍低于这些国际知名品牌,主要原因是国内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未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在产品研发阶段,盲目模仿国际知名品牌,研发投入不足,导致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内涵;在国际市场推广阶段,未能根据目标市场特定的营销环境制定差异化的营销策略。以上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运动服装产品和品牌一直徘徊在低端市场,难以走出国门,国际知名度低。 我国运动服装品牌建设的政策建议 3.1 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 美国营销专家拉里?赖特认为,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为重要,而拥有市场的唯一办法是拥有占统治地位的品牌。我国运动服装企业要想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在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走出中小企业没有实力进行品牌建设的误区,及时关注行业中国际知名品牌的动向,并以维护品牌形象,拓展品牌影响力,提升品牌知名度为中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只有树立品牌意识,不断进行品牌建设,才能获得独具一格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2 明确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是品牌建设的关键。所谓品牌定位,是要为品牌提炼一个与竞争者相比具有差异化和竞争力的识别点,以使其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有一个与众不同的位置。国际知名运动服装品牌凭借自身的先发优势,占据着全球大部分市场,国内品牌想要争夺市场份额,就必须通过对市场进行细分、细分、再细分,挖掘潜在市场,形成自己清晰明确的市场定位。同时,品牌定位也包括品牌文化的定位。在进行品牌定位时必须将品牌文化渗透其中,并贯穿品牌推广的始终。 耐克创始人菲尔?奈特在1962年创建蓝带运动公司(耐克的前身)时,阿迪达斯和彪马两个运动品牌占据运动鞋市场50%以上的份额,当时奈特发现了被忽视的运动员细分市场,注意到运动员对运动鞋有着特殊的要求,耐克开始为运动员专门设计高质量的跑鞋,定位于专业运动装备提供商,在两年时间里,销售额就达到了2万美元,利润达3240万美元。耐克以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一举打败阿迪达斯,领跑当时全球体育服装市场华体会hth体育。同时,耐克以“Just do it”为品牌文化精髓,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进行品牌推广,都始终如一地传达这一文化内涵。 3.3 加强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 品牌建立之后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品牌,让消费者认知、认可该品牌。进行品牌宣传与推广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大量广告宣传,充分借助名人效应来增加品牌的曝光率,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但是企业绝不能将品牌推广形式仅仅局限于广告,应该整合多种途径进行宣传与推广。阿迪达斯一直热衷于通过多种途径来进行品牌推广,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1992年夏天在柏林市露天场所尝试举行3人街头篮球挑战赛,到2008年凭着自身雄厚的实力,成为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阿迪达斯非常成功地向全球展示和宣传了企业品牌。此外,实体店面宣传可以更加真实地将产品与品牌展现在消费者眼前,这无疑是一种最直接的宣传方式。总之,企业应该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根据产品特点和自身实力寻找适合自身的途径,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华体会hth体育。 3.4 重视品牌建设的社会支持 企业进行品牌建设也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政府应鼓励并扶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为了扶持我国的运动服装企业搞好品牌建设,政府要利用“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体育用品博览会”等大型平台,为我国运动服装企业提供更多市场信息与交流机会;政府应该给予像李宁、安踏、特步等品牌建设上已经取得成绩的部分运动服装企业适当的经济支持;在一些投标活动中,政府要给予我国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政策倾斜。例如2008年奥运会开幕之前,李宁与阿迪达斯共同争夺奥运会合作伙伴权时,我国政府应该从支持和发展民族企业的角度出发,给予李宁公司一定政策倾斜,不能仅仅以标价高低来选择合作伙伴。 3.5 提升品牌的国际知名度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要想缩小与国际知名品牌的差距,国际化势在必行。企业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在全球树立品牌的高品质形象。消费者对于某个品牌的认识一般是由某些具体产品的印象累积而成,因此企业应该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打破来源国魔咒,改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形象。其次,实施国际化品牌发展战略。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初期,可以通过收购国际知名品牌进入海外市场。尊重并理解当地文化,强化品牌的东方内涵,突出品牌个性,针对不同市场的消费与需求特征,实施差异化营销战略,提高品牌在各地市场的适应性。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品牌海外宣传与推广力度,通过签约国际知名体育明星为品牌代言,提升品牌国际形象,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 《条 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
~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
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 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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